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2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用,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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