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99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按月計付壹仟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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