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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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被告 李子維
李登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1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4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