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符盛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符盛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符盛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符盛財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36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9年度竹簡字第47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2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19日19時許│108年8月27日19時許│107年12月17日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9年度撤緩│新竹地檢109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2023號│毒偵字第68號│毒偵字第64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362│109年度竹簡字第479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21││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0日│109年04月30日│109年05月28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竹簡字第1362│109年度竹簡字第479號│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21││判決││號││號││├────┼──────────┼──────────┼──────────┤││判決│109年02月04日│109年06月15日│109年07月08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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