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14號附帶上訴人即被告 江秋杏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泳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翠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