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趙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趙晶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趙晶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之106年度重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於106年9月15日收受判決後,於
9月20日提起上訴,經核其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