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泳綺 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秋杏
陳勇志 陳孟韓 孔慶愷 朱展賢 上一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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