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今未遵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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