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 劉政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周小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東雄小客車租賃有限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100年9月30日│52,467元│GD0000000││││公司 史玉霞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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