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名偉被告葉日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名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名偉因被告葉日文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刑保字第148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應沒入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於民國98年4月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保證金3萬元,嗣被告釋放,本院以98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通知,命被告於100年12月13日到案執行未果,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嗣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101年3月2日到案執行仍無結果,復查無被告有何在監在押紀錄,以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22日北檢治切100執6603字第80778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月18日桃檢 秋丁 100執助2592字第5809號函、拘票、報告書各乙份、送達證書2份及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4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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