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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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吳竹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吳竹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即臺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