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乙○○
巷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明珠法官張林祐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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