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金龍 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徐玲玉~g2;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毋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聲請人居住與戶籍地不同之原因?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③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五、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七、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八、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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