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汎太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香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1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又綾附表:
編號票據種類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支票聖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彰化銀行瑞芳分行民國109年8月25日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元MN0000000號2支票同上同上同上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參仟伍佰參拾元MN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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