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強制治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准予強制治療(110年度執聲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犯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在法務部○○○○○○○出監後,經新竹縣政府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第8屆(聲請書誤載為第9屆)第19次會議決議該受刑人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然該受刑人於109年9月份於社區處遇期間再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未通過身心治療評估,認有中高度再犯風險,有宣告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受刑人施以強制治療等語。
二、法律規定:加害人假釋,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加害人依第20條第1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亦有明文。另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另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有管轄權:受刑人甲○○前因犯強制性交、強盜等罪(下稱A案),經本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104年9月2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並由新竹縣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然又於109年9月處遇期間內又再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該縣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於109年10月22日第11屆第10次會議決議提報刑後強制治療,函請該管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裁定受刑人接受強制治療,有前開案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竹縣政府110年3月12日府社工字第1103801204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程序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規定相符,本院有管轄權。
四、本院裁定准予施以強制治療之理由:㈠
㈠、新竹縣政府認受刑人接受身心治療,經評估仍屬中高再犯危險:⒈受刑人就A案之刑期執行經假釋後,接受新竹縣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期間,又因再犯妨害性自主案,經新竹縣政府「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於109年10月22日第11屆第10次會議會議評估其社區再犯危險程度為中高再犯危險,決議提報強制治療等情,有新竹縣政府110年3月12日府社工字第1103801204號函暨函附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書、新竹縣政府衛生局110年3月2日新縣衛毒防字第1103500285號函、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處遇評估報告書、團體治療紀錄表、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紀錄表、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穩定動態危險評估量表、Static-99評估量表、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9年11月19日竹縣警婦字第1090010215號函附竹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0893號起訴書等資料在卷可參。
㈡、本院參酌評估報告中所載各項數據及意見:①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評分為5分,再犯可能性屬「中低危險」(109年11月24日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109年11月24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109年11月24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②穩定動態危險因素量表評分為8分,再犯可能性屬「中高危險」(109年11月24日穩定動態危險因素量表、109年11月24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109年11月24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③Static-99評估量表評分為4分,再犯可能性「中高危險」(109年11月24日Static-99評估量表、109年11月24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109年11月24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③109年11月24日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之量表實測結果說明:受刑人表示酒後幾乎沒有記憶,都是自己酒後所犯的錯誤,因為喝醉而失去判斷力等情。治療成效評估記載:對犯行承認度(高)、對受害者同理程度(中)、對自身危險因子瞭解度(中)、對自身犯案歷程與循環瞭解度(低)、對自身嫌惡源的瞭解度(中)、壓力處理的能力(低)、對犯案因應策略的瞭解度(中)、安排具體未來生活的能力(中)。綜合結論:再犯危險性(中高)。
均已客觀清楚說明評估受刑人中高再犯危險之理由。前開評估結果係該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在受刑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依其本職學識評估受刑人之人格特質、性犯罪類型、治療成效等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自得憑以判斷受刑人有無再犯危險之依據。㈡
㈢、盤點受刑人各次犯行及身心治療過程中再犯性侵害犯罪,所呈現之人格特性及未來危險性,受刑人確有中高度再犯危險,且經社區處遇後,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
受刑人前於93年間因犯加重強制性交、強盜等罪,經本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即前揭A案),於104年9月2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由新竹縣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受刑人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詎受刑人竟於接受身心治療期間,於109年9月22日對心智缺陷之人為強制性交,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893號案件偵查後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侵訴字第6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B案),亦有上開案號起訴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9年9月22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09470334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新竹縣政府「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於109年10月22日第11屆第10次會議會議評估其社區再犯危險程度為中高再犯危險,決議提報強制治療。綜合上情,考量受刑人前揭A、B二案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之犯案手法,均係酒後隨機在路上見弱勢被害人,認有機可乘,即以強暴、持刀恐嚇等方式對之性侵,挑選之犯案對象及犯罪手法大致相同,顯然受刑人已有固定犯案模式,且於接受身心治療過程中再犯,足認受刑人再犯可能性甚高,對於社會治安有高度危險,且經接受身心治療後,受刑人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故本院認為新竹縣政府前揭評估報告結果應屬可採。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命受刑人進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應予准許;其期間依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應至受刑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並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五、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沛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