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313號

原告 林秋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料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