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65號受裁定人即原告 葉采艶葉瑜瑄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吉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茂嵐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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