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63號原告 雲景星
雲仙齡 雲晉彬雲仙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見地趙爐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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