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5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上原告與被告 宋陳輝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貳拾元,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叁拾貳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即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已繳
納之壹仟貳佰貳拾元,應補繳貳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