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玉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哲耀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計
算式:被上訴人請求返還押租金30萬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判決
附表所示本票面額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
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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