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蔡金源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宏正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以該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47,316元(計算式:990×6,512.44≒6,447,31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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