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林敬樺 被告 張永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