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祥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祥生(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7年間因共同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2年2月,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經提起上訴後,經高雄高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2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經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高雄高分院再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2年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另於108年間因製造子彈未遂、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311號、第2836號、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年11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經檢察官僅就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第2655號、第2656號判決將其上訴駁回而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至於前述未經上訴之部分即已先行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
四、復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上開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後其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新台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7年8月1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1日108年7月上旬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711號、108年度偵字第2175號、第237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711號、108年度偵字第2175號、第237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6號、第1327號、第1362號、第306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108年度訴字第2311號、第2836號、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7日109年7月7日109年8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108年度訴字第2311號、第2836號、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7日109年8月7日109年9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543號(編號1至2,前經高雄高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543號(編號1至2,前經高雄高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879號(編號3至4,前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311號、第2836號、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076號、第1327號、第1362號、第306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第2655號、第2656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641號、第2655號、第26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391號(編號3至4,前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311號、第2836號、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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