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裕被告王琮葆被告陳冠達上列被告等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明裕、王琮葆、陳冠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