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林士玄 被告 林倖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1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倖如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本件被告林倖如被訴傷害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林士玄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陳報狀1份在卷可稽,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