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告倡鐵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路 被告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 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被告梵荷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荊永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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