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重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松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淑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