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壹臺(含IC版壹塊)及現金新臺幣肆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進義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3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3370號偵查卷頁21及22)。而扣案電子遊戲機「魔術方塊」1臺(含IC版1塊)及新臺幣10元硬幣41個,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復有扣押書、現場圖各1份及照片6幀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