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四號聲請人板橋律師公會
板橋律師公會籌備會台北律師公會(又名台灣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又名全國律師公會)兼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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