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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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82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 李廷銅 代理人 陳軒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瓐姍┌─────────────────────────────────────┐│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北市新莊│合作金庫商│104年7月9日│8,000,000│0000000││││區農會│業銀行三重││元││││││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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