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179號上訴人 李錦文 被上訴人 張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所為104年度重小字第16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規定甚明,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該條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聲明上訴及理由,然並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為之,即無上訴人之簽名或蓋章。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原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羅惠雯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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