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世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世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世峰於民國101年7月31日、同年9月19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同年9月21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8月(共3罪),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3年10月
8日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98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自103年12月17日入監,現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3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刑期屆滿日為105年2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