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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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07號原告 何金蓮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 律師被告 呂禹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鴻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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