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補字第964號原告 林展宇 原告與被告 林政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