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854號
原告 呂仁宏
被告 楊鴻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提出本件車禍事故是否已出險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家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854號
原告 呂仁宏
被告 楊鴻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提出本件車禍事故是否已出險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