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614號

原告 蔣孝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寶銅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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