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六六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餘重 肆佰玖 拾壹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查獲被告乙○○等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所查扣之安非他命淨重四九一點三五公克為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結晶顆粒毛重五二0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三八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四一號偵查卷第二十九頁),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為「顆粒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四九三‧0七公克,取樣一‧七二公克鑑驗,餘四九一‧三五公克」,有該中心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綱得字第0九四0七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於同上偵卷第九十九頁足憑。據此,是上揭扣押物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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