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六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約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清償,立有借據一紙為憑,惟屆期並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數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借據一份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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