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587號聲請人 楊景任 相對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竣瑩 法定代理人 王彥心 法定代理人 蘇坤彰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票據法第6條既已明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次按於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日中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而致本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再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之請求,到期日原載民國「107
年9月1日」,經改寫為「108年9月1日」,然改寫處雖無相對人之簽名,但有相對人之蓋章,與上開規定相符,該本票仍為有效,相對人應按改寫後之文義負票據責任,即以改寫後之108年9月1日為到期日,併予敘明。
㈡附表編號2至16所示本票之到期日皆記載為108年1月1日,編
號17之到期日記載為108年3月26日,係分別早於發票日108年2月19日、108年4月17日,依前開說明,此16紙本票皆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聲請人既陳報其已向相對人提示此本票,與行使本票追索權之法定要件即無不符,且聲請人聲請時已分別陳報提示日為108年2月19日及108年4月17日,故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7年9月30日│500,000元│108年9月1日│108年9月1日│TH563418││├──┼───────────┼─────────┼───────────┼───────────┼────────┼──┤│002│108年2月19日│5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03│108年2月19日│1,0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04│108年2月19日│2,5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05│108年2月19日│1,2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06│108年2月19日│25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07│108年2月19日│1,5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08│108年2月19日│5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09│108年2月19日│5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10│108年2月19日│1,0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11│108年2月19日│5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12│108年2月19日│1,8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13│108年2月19日│1,0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14│108年2月19日│1,0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15│108年2月19日│3,4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16│108年2月19日│50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2月19日│000000000││├──┼───────────┼─────────┼───────────┼───────────┼────────┼──┤│017│108年4月17日│1,220,000元│視為未載│108年4月17日│000000000││└──┴───────────┴─────────┴───────────┴───────────┴────────┴──┘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