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伯奇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55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伯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伯奇(下稱被告)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親自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2年3月26日提出刑事上訴狀,而於同日移送本院,然該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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