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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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上列被告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偵緝字第485號、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派員持本院核發之拘票按址多次前往拘提被告未獲,有本院送達證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以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95年1月16日北縣警汐刑字第0940037786號函等在卷可稽,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得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