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1號
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顏迺偉
原告因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嘉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又目前被告係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該監獄設於桃園市,請就管轄權部分一併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