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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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

原告 陳玉芬

被告 陳章振 (即 陳翁葉 之繼承人)

陳章守 (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章立 (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章智 (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章賜 (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彩月 (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玉香 (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翁文添 (即 翁萬來 之繼承人)

翁榮村 (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翁榮岐 (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翁蘇

邱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 翁蕊 於辯論終結前之112年11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憑,爰命再開辯論。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翁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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