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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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
原告 陳玉芬
陳章守 (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章立 (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章智 (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章賜 (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彩月 (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陳玉香 (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翁榮村 (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翁榮岐 (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翁蘇
邱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 翁蕊 於辯論終結前之112年11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憑,爰命再開辯論。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翁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