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676號
聲請人 洪秀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宗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之系爭本票票號CH229802、CH22
9804,業於民國113年3月間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並經本院於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司票字第8677號裁定准
許,是聲請人執上開系爭本票2紙重複對相對人陳宗奇聲請
本票裁定,是否具狀撤回該部分?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