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基簡字第八六號
原告通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雄 被告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章民強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約定就系爭工程合約涉訟時,應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附卷可稽。茲因被告就此提出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述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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