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2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欽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欽翔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貳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興服運動彩券行」更正為「興福運動彩券行」;附表編號10投注金額欄「34000元」應更正為「40000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支付能力,竟隱藏資力不足事項,向運動彩卷行投注金額,而取得先行下注比賽而獲取不法利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觀念,法治觀念明顯不足,應予非難,又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本件被告所詐得之財產上利益即相當於價值新臺幣312235元之投注金,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299號被告張欽翔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欽翔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並基於詐欺犯意,明知其並無能力負擔高達新臺幣(下同)463,800元之投注金額,竟仍於民國107年7月20日上午7時5分許,至 李應偉 所經營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興服運動彩券行,隱瞞其資力不足之事項,向該彩券行店員 蔡儀 子佯稱:伊先行下注台灣運動彩券美國職棒大聯盟比賽,於比賽結束後即可付款結帳等語,致蔡儀陷於錯誤,誤認被告有清償下注金額之財力,同意先為張欽翔自該日上午7時28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0時21分許止,共下單10次,總投注金額為463,800元(各次下單時間、編號、金額詳如附表)。惟開獎後,扣除中獎部分後,張欽翔尚應給付312,235元之投注金,然因張欽翔無資力給付,遂簽立面額30萬元之本票(票號:CR00000000A號)1張為擔保,表示將於同年月23日至店內結清欠款。然屆期仍未能依約清償,李應偉始知受騙。
二、案經李應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欽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蔡儀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且有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自白書各1份、被告所簽立之商用本票1紙、所下注之臺灣運動彩券簽注單10張與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張欽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10筆投注彩券行為,係於密接時、地為之,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乃屬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至被告犯罪所得利益463,8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檢察官陳雅譽附表:
┌──┬─────────┬─────┬───────────────┤│編號│投注時間│投注金額│彩券編號│││(107年7月20日)│││├──┼─────────┼─────┼───────────────┤│1│7時28分許│42,9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9時23分許│38,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9時23分許│42,9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10時12分許│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10時13分許│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10時13分許│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10時13分許│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10時19分許│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10時19分許│5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10時21分許│34,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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