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童洳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