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9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徐若綺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徐若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若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8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1,8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徐若綺向本院聲請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8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4年11月9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價金,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12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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