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4號上訴人 蔡易融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視同上訴人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被上訴人 蔡秉翰
林奕汶 黃千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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