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4、45、46號聲請人 姜榮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曜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裁定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788號裁定意旨採相同見解)。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請求精神補償費新臺幣1000萬元本息,相對人並未有異議,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裁定(下合稱系爭確定裁定)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63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云云。
三、查聲請人前提起本院111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3號、第1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15號、第16號、第17號聲請再審事件(下合稱系爭聲請再審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系爭確定裁定以:系爭聲請再審事件,難謂聲請人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並非合法,其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不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經核並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第63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規定,或其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準此,本件聲請顯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文珠附表:
附表聲請再審案號原確定裁定1111年度聲再字第44號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6號裁定2111年度聲再字第45號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7、8號裁定3111年度聲再字第46號111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字第9、10、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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